案件名称:李剑松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云08刑更116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普洱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8-03-20公开日期:2018-04-18
当事人:李剑松
案由:故意伤害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8刑更116号罪犯李剑松,男,1983年5月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宁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剑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350.56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1月25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8年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26日在云南省普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华、杨晓东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庭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指派干警XX、杨莉文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罪犯李剑松到庭参加庭审。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剑松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剑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剑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