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神弹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0115民初17567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3-05公开日期:2018-08-02
当事人:上海神弹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金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17567号原告:上海神弹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东,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师。

被告:上海金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伟光。

原告上海神弹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神弹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4月2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

原告积极履约,但被告却随意变更定作数量,造成原告不应有的财产损失。

为此要求被告1、赔偿财产损失31,500元;2、支付违约金175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上海金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答辩之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市宝山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及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上述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

法律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