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旷水石、曾宪忠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洞口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湘0525执282号之四
所属地区:洞口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3-26公开日期:2018-04-19
当事人:旷水石,曾宪忠,覃名龙
案由:nan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28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旷水石,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被执行人:曾宪忠,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被执行人:覃名龙,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执行旷水石与曾宪忠、覃名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向曾宪忠、覃名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曾宪忠、覃名龙向旷水石支付金钱10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划拨了曾宪忠名下的存款23900元支付给旷水石清偿债务。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承诺分期清偿本案欠款,旷水石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