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曾宪忠,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被执行人:覃名龙,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执行旷水石与曾宪忠、覃名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向曾宪忠、覃名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曾宪忠、覃名龙向旷水石支付金钱10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划拨了曾宪忠名下的存款23900元支付给旷水石清偿债务。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承诺分期清偿本案欠款,旷水石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