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吕玉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481刑初212号
所属地区:海宁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3-26公开日期:2018-04-20
当事人:吕玉红
案由:危险驾驶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481刑初2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玉红,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嵩县,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嵩县。

因犯盗窃罪,2001年3月28日被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因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3月30日被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因本案,2017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8]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玉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玮及钱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玉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20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吕玉红饮酒后驾驶浙F×××××号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行驶至海宁市区路口地方时睡着,影响他人交通,后过路群众报警。

民警接警后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吕玉红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被告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检验,送检的被告人吕玉红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3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玉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尤某、周某等人的证言,现场调查笔录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记录,提取血样登记表,视听资料,车辆行车轨迹照片,理化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及警情详情,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玉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玉红所犯罪名成立。

被告人吕玉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