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钱某2,男,194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原告钱某1与被告钱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