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何丑生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邵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湘0522刑初55号
所属地区:新邵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3-20公开日期:2018-04-10
当事人:何丑生,刘海洋
案由:故意伤害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湘0522刑初5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丑生,男,1959年4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新邵县。

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8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在家。

被告人刘海洋,男,1951年4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新邵县。

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8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刘伟军,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丑生、刘海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丑生、刘海洋及辩护人刘伟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4日7时许,被告人刘海洋拿着铁刮子在通往自家房子的刘某、何丑生夫妻屋后空地上铺碎石与石灰,遭到刘某的阻止,刘海洋与刘某发生言语争执并相互殴斗,被告人何丑生闻讯后拿了一根扁担参与殴斗,殴斗造成刘海洋头部受伤、刘某右侧横突骨骨折。

经鉴定,刘海洋、刘某二人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何丑生、刘海洋主动向新邵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丑生、刘海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肖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海洋、何丑生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均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丑生、刘海洋双方相互殴斗,分别故意伤害各致一人轻伤,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何丑生、刘海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发后,二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