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进贤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赣01执7号之三
所属地区:江西省南昌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3-13公开日期:2018-04-25
当事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进贤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丽娜,杨东城
案由:nan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1执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负责人:廖雪娥,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营业执照:913601245965205321。

被执行人:进贤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嘉禾路滨湖华城1号楼,法定代表人:杨东城身,组织机构代码:57612038-X。

被执行人:饶丽娜,女,汉族,1981年2月6日出生,住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杨东城,男,汉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南昌市进贤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与进贤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东城、饶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进贤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案外人江西鹏宸投资有限公司、进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进贤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案外人江西鹏宸投资有限公司、进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