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闵克杰与马忠孝、郎翠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吉0581执580号
所属地区:梅河口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3-26公开日期:2018-03-29
当事人:闵克杰,马忠孝,郎翠凤
案由:nan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闵克杰,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马忠孝,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郎翠凤,女,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闵克杰与被执行人马忠孝、郎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执行和解,二被执行人同意用马忠孝的工资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故申请执行人闵克杰自愿撤回对马忠孝、郎翠凤的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81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马忠孝、郎翠凤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