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侯志刚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津0101执2716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3-22公开日期:2018-07-14
当事人: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侯志刚
案由:nan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271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同道15号。

法定代表人:于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基泽,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侯志刚,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武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志刚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