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沙岗村井下坑、皮子村红门楼官田村坑底洋车间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84720924G。
法定代表人余卫民,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山市正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文献路旁(中山市汇超化工有限公司侧高显明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15236421E,组织机构代码315236421。
法定代表人石福隆。
被执行人石福隆,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执行人石永富,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振晖纸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正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石福隆、石永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7)粤0705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中山市正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报酬款238391.9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8391.99元为本金,按每月2%计算,从2017年3月2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报酬款之日止);二、被执行人石福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石永富对被执行人中山市正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的报酬款238391.9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上述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受理费5318.8元、保全费1833.33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调查后,除在审理阶段依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石永富所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堤路68号上水湾11座503房、于2018年3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石福隆所有的粤T×××××小型汽车、粤T×××××小型汽车各壹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石永富所有的粤T×××××小型汽车壹辆外,未能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上述房产是轮候查封、上述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