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傲特汉,海西州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登科,男,约50岁,身份信息不详,汉族,现住德令哈市。
原告张有卜诉被告朱登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有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傲特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登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有卜诉称,2016年4月,原告给被告位于德令哈市尕海镇西业煤化工地做围墙的活,到12月份干完尚有21351元的工资未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后未果,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给。
无奈特提起诉讼,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2135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张有卜围绕其主张,当庭出示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实原告的身份信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2016年12月15日欠条一份,拟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1351元。
被告朱登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和证据出示。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原告张有卜在被告朱登科承包的位于德令哈市尕海镇西业煤化工地从事劳务,到12月份工程完毕,尚有21351元的工资未结算。
2016年12月15日,被告朱登科出具”今欠到张有卜在玺金煤化工开发有限公司人工工资共计贰万壹仟叁佰五十壹元整(21351.00元)”欠条一张。
该款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原告张有卜给被告朱登科提供劳务,理应获得劳动报酬。
被告朱登科在给原告出具欠条后,未能及时支付所欠劳务费,形成合同之债。
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朱登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诉求及证据不予答辩质证,应视为对原告诉求认可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