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抚松县松江河山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增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抚松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吉0621民初173号
所属地区:抚松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3-01公开日期:2018-04-11
当事人:抚松县松江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增娟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621民初173号原告:抚松县松江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17XXXXXX,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工农街。

法定代表人:王凡铭,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华,女,1961年3月16日生,原告单位职员,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告:孙增娟,女,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职业等不详,住吉林省抚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松县松江河山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增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松县松江河山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抚松县松江河山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