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凡铭,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华,女,1961年3月16日生,原告单位职员,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告:孙增娟,女,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职业等不详,住吉林省抚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松县松江河山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增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松县松江河山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抚松县松江河山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