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谢秀兰与许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辰溪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湘1223执281号
所属地区:辰溪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3-16公开日期:2018-07-14
当事人:谢秀兰,许松军
案由:nan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3执281号申请执行人:谢秀兰,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执行人:许松军,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秀兰与被执行人许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许松军偿还申请执行人谢秀兰借款本金130000元。

2017年9月21日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许松军标的款21000元,余款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