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3324刘先福与赵巧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509民初3324号
所属地区:苏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3-27公开日期:2018-05-29
当事人:刘先福,赵巧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9民初3324号原告:刘先福,男,汉族,1979年11月23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赵巧文,女,汉族,1969年2月21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刘先福与被告赵巧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刘先福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先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