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明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娜,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金花,成年,住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公路***号豪都国际花园*******室。
原告上海松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樊金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松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松茂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