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妃四,男,1967年9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徐闻县。
因本案于2016年9月12日自动到徐闻县公安局徐城派出投案,同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妃四犯赌博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华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妃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妃四、李某1(另案处理)夫妇伙同他人自2014年2月起开始先后在被告人邓妃四老宅徐闻县徐城镇庆丰南巷1号、邻居林应员家宅设总点非法销售“私彩”。
李某1分别于2014年9月、2015年8月雇佣同案人邱某(另案处理)、林某(另案处理)、李某2(已判刑)、李某3(已判刑)等亲人进行把风、销售私彩、资金结算等工作。
2015年10月27日23时左右,李某1及同案人邱某、林某、李某3、李某2等人销售“私彩”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被当场扣押用于“私彩”销售使用的16部传真机、6台计算机、空白传真纸及450张“私彩赌博投注号码表”等物品,被告人邓妃四则逃离了现场。
经李某1及同案人核对、确认450张“私彩赌博投注号码表”等单据,上线人员分别是:“玉、书、才”等三人,直接下线人员分别是:“文、子、燕、蝶、连某、英、琴、辰、小明、进、小妹、郑某、秀、翠、养、金某、清、学、花、浩、代、玉书、娃、丰、兰姐、海清、荣、飞”等二十八人。
该期(2015年10月27日)下线传给李某1等人赌资共计280225.8元,李某1等人上传给上线赌资共计194083.8元,同时被告人邓妃四、李某1等人自己“吃奖”(自己当老板)赌资86142元;经统计案发前几期(2015年9月28日,同年10月11日、10月18日和10月23日)的42张私彩单据,赌资共计15555.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妃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邓妃四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李某3、李某2、邱某、林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账户流水清单,通话流水清单,私彩赌博投注交易情况,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邓妃四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妃四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妃四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邓妃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妃四与其妻子李某1共同设点非法销售私彩,进行赌博,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鉴于被告人在经营的过程中,管理、雇工等具体事项,均系同案人李某1,故被告人邓妃四作用相对李某1较小,其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邓妃四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邓妃四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
由于扣押在案的16部传真机、6台计算器及450张私彩赌博投注号码表等物品属于被告人邓妃四等人用于实施私彩赌博的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但由于同案人李某3、李某2的刑事判决已予以处理,本案不再重复没收。
根据被告人邓妃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并经徐闻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对邓妃四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可对邓妃四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妃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仟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奕君人民陪审林日育人民陪审员 陈立胜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丽翡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