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南振峰,主任。
被执行人王德馨,男,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蔡艳颖,女,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委作出的静海区卫计征字2015年第6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作出(2016)津0118行审210号行政裁定准予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于2018年3月6日转入执行程序。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二被执行人履行了相关义务为由于2018年3月14日主动向本院提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