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德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静海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津0118执928号
所属地区:静海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3-14公开日期:2018-05-21
当事人: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德馨,蔡艳颖
案由:nan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津0118执92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南振峰,主任。

被执行人王德馨,男,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蔡艳颖,女,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委作出的静海区卫计征字2015年第6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作出(2016)津0118行审210号行政裁定准予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于2018年3月6日转入执行程序。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二被执行人履行了相关义务为由于2018年3月14日主动向本院提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