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侯璐珺,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冯志强,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张静与被告侯璐珺、冯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张静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静负担。
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婧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