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静与侯璐珺、冯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津0104民初11527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3-12公开日期:2018-03-26
当事人:张静,侯璐珺,冯志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527号原告:张静,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侯璐珺,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冯志强,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张静与被告侯璐珺、冯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张静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静负担。

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婧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