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李中宝、郭墨儒、于文广、鞠学林诉被告孙宏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辽1302民初580号
所属地区:朝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3-23公开日期:2018-04-26
当事人:李中宝,郭墨儒,于文广,鞠学林,孙宏涛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辽1302民初580号原告:李中宝,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郭墨儒,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于文广,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原告:鞠学林,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告:孙宏涛(曾用名孙洪涛),男,40岁,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李中宝、郭墨儒、于文广、鞠学林诉被告孙宏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宏涛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70,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受雇于被告孙宏涛在2015年新柳城下区5号楼外皮抹灰,双方口头约定每平方米人工费26元,原告干了十九天。

工期完工后,被告于2016年2月3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保证在2017年1月20日还清欠款,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孙宏涛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李中宝、郭墨儒、于文广、鞠学林受雇于被告孙宏涛(曾用名孙洪涛)在被告承包的新柳城下区5号楼从事外皮抹灰瓦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平方米26元人工费。

原告四人干了19天,工期完工后被告于2016年2月3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总平数贰仟柒佰平,2700x26元=70,200元,欠款人:孙宏涛,2016年2月3日”。

2017年1月20日被告又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证明,孙洪涛欠2015年新柳城F区5#楼工人人工程费在2017年2月25日給清。

如果2月25日还不上大家有权起诉孙洪涛,因为建筑商不欠孙洪涛工程费,以诈骗起诉孙洪涛,欠款人签字:孙洪涛,总钱数:见欠条为主,2017年1月20日”,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笔录,欠条、证明等证据载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瓦工工作,双方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

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70,200元有欠条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