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周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靖祥,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刘同祥,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住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海通时代广场。
法定代���人:王有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东,该公司职员。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被告刘伟、刘同祥、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要求被告刘伟、刘同祥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132785.26元,被告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在本调解书中无需写明案件事实,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伟、刘同祥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借款本金12496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3月9日的利息为7836.45元;2018年3月10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于2018年3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已逾期本息30554.16元,剩余本息自2018年4月份起每月10日前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金额(以银行系统产生的数据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