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集和,男,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住云南省腾冲市。
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33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张集和没收财产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该判决判令没收被执行人张集和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但被执行人张集和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集和在云南省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