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胡尚峰、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郑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豫0184财保53号
所属地区:新郑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8-03-22公开日期:2018-04-16
当事人:胡尚峰,王飞,王彦章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84财保53号申请人:胡尚峰,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申请人:王飞,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申请人:王彦章,男,成年人,汉族,住新郑市。

申请人胡尚峰与被申请人王飞、王彦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肇事车辆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额20000元)。

并以担保人朱永超所有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车辆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

查封担保人朱永超所有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保全费2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