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赵红军与宫东波、李玉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东港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辽0681民初1022号
所属地区:东港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3-23公开日期:2018-06-11
当事人:赵红军,宫东波,李玉国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辽0681民初1022号原告:赵红军,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前阳镇。

委托代理人徐吉祥、于丹园,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东波,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前阳。

被告:李玉国,男,1976年10月21日生日,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前阳镇。

原告赵红军与宫东波、李玉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代理人徐吉祥、于丹园,被告宫东波、李玉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于2015年11月承包了大东港区米业压榨车间钢结构工程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屋面彩板安装工作。

二被告雇佣原告工作,约定日工资270元,原告共计工作6天,二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1620元至今未付。

故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劳动报酬1620元。

被告宫东波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应由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劳动报酬。

被告李玉国辩称,涉案工程是我介绍给被告宫东波的,我也是受被告宫东波雇佣从事涉案工程的,原告不是我雇佣的,我不欠原告劳动报酬。

经审理表明,2015年11月23日,二被告与案外人崔炳健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发包人崔炳健将大东港区米业压榨车间钢结构工程承包给二被告施工,工程造价“一次性包定价”20万元。

施工期间,二被告雇佣原告工作,约定日工资270元。

原告共工作6天,二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1620元。

2018年1月15日,被告宫东波为包括原告在内的12名受雇工人出具欠条一份,但所欠原告劳动报酬二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施工合同、人工费明细表、欠条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间形成劳务关系。

原告受雇从事劳动后,二被告理应及时结算劳动报酬,拖欠不付,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