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朝忠、卢惠玲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永春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525执3519号
所属地区:永春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3-21公开日期:2018-08-02
当事人: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朝忠,卢惠玲
案由:nan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5执3519号申请执行人: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鹏源街9号。

组织机构代码34514090-6。

法定代表人:潘友好,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系永春县坑仔口镇人民政府干部。

被执行人:李朝忠,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被执行人:卢惠玲,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申请执行人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朝忠、卢惠玲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启炉审判员  吕曙晋审判员  曾惠婷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升志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