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34514090-6。
法定代表人:潘友好,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系永春县坑仔口镇人民政府干部。
被执行人:李朝忠,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被执行人:卢惠玲,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申请执行人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朝忠、卢惠玲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启炉审判员 吕曙晋审判员 曾惠婷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升志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