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巍,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亚坤,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四季乐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郝雪松。
原告姬红亮诉被告郑州四季乐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巍、石亚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7年6月到被告处工作,从事厨师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4000元左右,于次月以现金方式发放,2017年6月30日按规定离职。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共计26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仲裁申请书复印件;2、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复印件;3、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证复印件;4、欠条一份。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0日,被告郑州四季乐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止到2017年8月份,郑州四季乐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今欠姬红亮后厨员工6月份工资2605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姬红亮于2016年6月份入职被告公司工作,接受被告公司管理,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应按时向原告支付工资。
现被告尚欠原告6月份的工资2605元未付,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2605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