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牛春香,女,1984年3月4日生,汉族,原住贵州省盘县。
杨景勤申请执行牛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牛春香偿还申请人杨景勤借款本金1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
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杨景勤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1400元,以上款项共计102550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春香与申请执行人杨景勤达成分期付款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