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兴市恬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恬盛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湖父镇东兴村西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884116864。
法定代表人王恬,该公司总经理。
颜国华与恬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9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调解书:一、恬盛公司欠颜国华款137542元,由恬盛公司于2017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525元(已减半收取),由恬盛公司承担,该款已由颜国华垫付,由恬盛公司于2017年10月15日前支付给颜国华。
恬盛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颜国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恬盛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恬盛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2018年1月3日、3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恬盛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恬盛公司无银行存款。
3、本院到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恬盛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查明恬盛公司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
4、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恬盛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恬盛公司名下登记有苏B×××××解放牌、苏B×××××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苏B×××××奥德赛牌汽车三辆,另案已查封,本案依法轮候查封。
5、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依法将���执行人恬盛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恬盛公司所欠债务较多,已停业一年多,法定代表人王恬现下落不明。
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