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曹晓敏,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费小芳,女,1969��5月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巢燕与曹晓敏、费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5)武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曹晓敏、费小芳应给付金钱人民币162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晓敏、费小芳在本院涉及群案,其中工商银行担保案件执行标的达850万元,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曹晓敏名下登记的车辆苏D×××××,苏D×××××的汽车贰辆,被执行人费小芳名下登记的车辆苏D×××××的汽车壹辆,以上车辆合计叁辆被本院依法查封贰年(但是未实际扣���到)。
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20日-2019年7月19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除此外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其中,本金0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0元,尚未执行到位1620000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