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美荣与济源大商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济源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豫9001民初287号
所属地区:济源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3-30公开日期:2018-05-02
当事人:杨美荣,济源大商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9001民初287号原告:杨美荣,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现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美鸽,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大商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文昌路572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彬。

原告杨美荣与被告济源大商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美荣的诉讼代理人魏美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源大商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707.79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济源市鸿福副食批发部经营者,济源市鸿福副食批发部经营期间多次向被告供应货物,该批发部现已注销。

2016年1月12日、1月14日、1月15日,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计4707.79元,被告未付款。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系济源市鸿福副食批发部的经营者,2016年1月12日、1月14日、1月15日,原告以该批发部的名义向被告供货,货款共计4707.79元,以上事实有加盖被告收货专用章的商品入库单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因济源市鸿福副食批发部系个体工商户,现已注销,原告作为经营者有权以个人名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