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王桐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王桐村。
法定代表人:李书增,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书伟与被告郑州管城回族区十八里镇王桐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郑书伟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