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开化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苗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开化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824民初797号
所属地区:开化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3-19公开日期:2018-05-31
当事人:开化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苗英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824民初797号原告:开化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龙顶西子城65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丁土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伟平,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苗英,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苗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