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兆众,男,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第三人:赵修红,女,1984年1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松普与被执行人王兆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第三人赵修红自愿为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提供担保,本院据此决定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赵修红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郭松普与被执行人王兆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5)诸贾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兆众偿还原告郭松普借款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二项共计2320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王兆众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郭松普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阶段,2017年6月2日,第三人赵修红出具担保书,自愿为被执行人王兆众所负剩余债务80000元提供担保,如被执行人王兆众在2018年3月1日前未履行还款责任,担保人赵修红自愿在80000元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本院据此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期届满后,被执行人王兆众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赵修红亦未履行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郭松普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赵修红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第三人赵修红自愿为被执行人王兆众所负债务在80000元范围内提供担保,在被执行人王兆众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时,赵修红作为担保人应对被执行人王兆众所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