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郭满全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津0105刑初92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3-20公开日期:2018-03-30
当事人:郭满全
案由:nan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津0105刑初9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满全,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河北区。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满全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永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满全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郭满全盗用其姐姐郭某的微信账号,冒用郭某的身份,谎称其急需律师费,向被害人何某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0元。

当日,被害人何某在天津市河北区附近通过交通银行ATM机将20000元钱款汇入郭满全指定的交通银行信用卡账户中,被告人郭满全于当日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并将该信用卡账户内的上述钱款套现后挥霍。

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26日在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辛安镇将被告人郭满全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郭满全的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何某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满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林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交通银行交易凭条,林某名下的交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收条及被告人郭满全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满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郭满全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且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具结书的内容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可对其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郭满全的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满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金柱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单宁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