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汤冬梅,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溪与被执行人汤冬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921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刘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汤冬梅返还长安牌小汽车一辆,本院于2018年1月4日依法予以立案。
被执行人汤冬梅在2017年11月6日已将婚后购买的长安牌小轿车以56000元变卖。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达成以下协议:由被执行人汤冬梅在2018年2月6日给付陈溪长安牌小轿车变卖款15000元,下余长安牌小轿车变卖款41000元,自2018年4月份起,由被执行人汤冬梅每月向申请执行人陈溪支付400元,直至全部支付完毕。
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合议庭合意,根据《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