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书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轩。
被告:绍兴圣地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潮。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松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圣地塑业有限公司买欠款纠纷一案中。
原告扬州松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