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扬州松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圣地塑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宝应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1023民初1379号
所属地区:宝应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3-26公开日期:2018-04-19
当事人:扬州松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圣地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23民初1379号原告:扬州松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书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轩。

被告:绍兴圣地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潮。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松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圣地塑业有限公司买欠款纠纷一案中。

原告扬州松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