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叶大林、张翔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庐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皖0124民特58号
所属地区:庐江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8-03-22公开日期:2018-03-30
当事人:叶大林,张翔
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24民特58号申请人:叶大林,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张翔,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叶大林与张翔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叶大林、张翔因健康权纠纷,于2018年3月2日经庐江县庐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张翔当场公开向叶大林赔礼道歉;二、张翔赔偿叶大林医药费等1000元,叶大林不再追究张翔的法律责任;三、协议签字后,双方当事人不再因此事与对方发生任何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叶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