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姜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0109民初6643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3-21公开日期:2018-07-16
当事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姜继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9民初664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陈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阳,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颖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继,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姜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表示不准备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 一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婉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