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诉人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甘民辖终29号
所属地区:甘肃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8-03-27公开日期:2018-05-31
当事人: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民辖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莲亭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万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1号。

法定代表人:李欣荣,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5民初1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应当移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解除后管辖条款中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并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甘肃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协议中,约定解决争议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