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峰、朱文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慧,身份年籍不详。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隆慧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称,被告隆慧系其行信用卡(帐号为XXXXXXXX)持卡人,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90,704.28元,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上述欠款。
本院认为,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