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燕松,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依宁,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洪奎,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射洪县。
上诉人刘建华与被上诉人李燕松、杨依宁、杨洪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11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建华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建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