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邵吉阳,行长。
上诉人朱笑微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784民初13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笑微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