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陆贤科与郭安柱、郭世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平陆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晋0829执恢20号
所属地区:平陆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3-01公开日期:2018-03-15
当事人:陆贤科,郭安柱,郭世柱
案由:nan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829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陆贤科,男性,1958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安柱,男性,1972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郭世柱,男性,1969年5月29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陆贤科与郭安柱、郭世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8**民初972号判决书判决,向被执行人郭安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安柱给付申请人水泥款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