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陆贤科与郭安柱、郭世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8**民初972号判决书判决,向被执行人郭安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安柱给付申请人水泥款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