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陵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豫1423民初549号
所属地区:宁陵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3-02公开日期:2018-03-13
当事人:张某,刘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23民初549号原告:张某,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民,宁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