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民,宁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