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江西省萍乡市某啤酒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赣0902执107号
所属地区:宜春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3-09公开日期:2018-07-14
当事人: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江西省萍乡市某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nan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90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地址: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某楼某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00352090783R。

法定代表人孙某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峰,该局食品监督管理科科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某啤酒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某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7897082917。

法定代表人李某荣。

申请执行人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某啤酒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某啤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萍青啤酒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以下义务: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在我分局辖区范围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43000元上缴国库。

3、没收当事人在我分局管辖区范围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违法所得7200元上缴国库。

4、加处罚款50200元整。

以上合计罚款100400元整。

但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某啤酒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