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仁与冯秀萍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梨树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吉0322民再4号
所属地区:梨树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裁判日期:2018-03-27公开日期:2018-05-25
当事人:王仁,冯秀萍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322民再4号原审原告王仁,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站前委*组,身份证号:2203021967********。

原审被告冯秀萍,女,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刘家馆子镇北六村,身份证号:2203221957********。

原审原告王仁与原审被告冯秀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梨榆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本案将本院已经查封的房屋调解给原审原告,该调解违反合法原则,决定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王仁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冯秀萍的起诉。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