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冯秀萍,女,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刘家馆子镇北六村,身份证号:2203221957********。
原审原告王仁与原审被告冯秀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梨榆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本案将本院已经查封的房屋调解给原审原告,该调解违反合法原则,决定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王仁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冯秀萍的起诉。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