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路遥,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田家庵区淮舜南路44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40804(1-1)。
法定代表人:刘念,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飞,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斌,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春雷,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胡泽远与被告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饶春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胡泽远及诉讼代理人朱路遥、被告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理人陆飞、被告饶春雷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念、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斌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泽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劳务报酬2610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春季到秋季,原告在被告承建的金地新天地工地木工组劳动,截止2017年1月共欠木工组总劳动报酬款283020元。
其中欠原告本人工资为26104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不还。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
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其公司已将金地新天地1号楼、2号楼的农民工工资汇入凤台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账户,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应起诉他的相对人饶春雷,不应起诉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院应驳回原告要求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
饶春雷辩称,其不能支付的原因是与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项未结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日被告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饶春雷签订了关于金地新天地劳务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
原告胡泽远是饶春雷手下几个木工组之一带班小组长,木工工资报酬由胡泽远登记造表,饶春雷签字确认。
饶春雷于2017年1月20日给胡泽远所在木工小组书写了一份结算清单,确认欠胡泽远所在木工小组工资总款283020元。
2018年2月12日,饶春雷给刘勇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其本人手下的三个小组的农民工工资由其本人支付。
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8年2月14日将金地新天地1号楼、2号楼农民工工资汇入凤台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账户,其中包括胡泽远所在木工小组工资。
本院认为:原告胡泽远在被告饶春雷承包的工地上做木工,饶春雷当庭认可欠胡泽远木工小组工资283020元,其承诺胡泽远木工小组的人员工资由其本人支付,并给原告胡泽远写了承诺书和结算单,故原告胡泽远要求被告饶春雷支付工资26104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其公司已将金地新天地1号楼、2号楼的农民工工资汇入凤台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账户,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应起诉他的相对人饶春雷,不应起诉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院应驳回原告要求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的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饶春雷辩称,其不能支付的原因是与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项未结清的意见,经查,饶春雷与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工程款怎样结算、结果如何,都不能影响原告索要工资的请求,亦不是饶春雷拒付农民工工资的借口,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饶春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胡泽远工资款26104元;二、驳回原告胡泽远要求淮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