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徐会东,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馨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奥韵都城16幢8室。
法定代表人:江尧兵,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650元及诉讼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轮侯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苏N×××××、苏N×××××、苏N×××××、苏N×××××,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