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唐兵与重庆鹏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渝0112执13458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3-21公开日期:2018-06-07
当事人:唐兵,重庆鹏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nan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13458号申请执行人:唐兵,男性,汉族,1974年0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鹏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东段62号5幢11-2,组织机构代码91500000595153152F。

法定代表人:吴明寿。

关于唐兵申请执行重庆鹏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本金4905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经本院总对总及点对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2执134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