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重庆鹏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东段62号5幢11-2,组织机构代码91500000595153152F。
法定代表人:吴明寿。
关于唐兵申请执行重庆鹏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本金4905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经本院总对总及点对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2执134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