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李彩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2071民初2167号
所属地区:中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3-13公开日期:2018-06-21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李彩雅
案由:信用卡纠纷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1民初216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悦来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6371367。

主要负责人:刘同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业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彩雅,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李彩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被告李彩雅还清所欠债务为由,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