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腾冲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云0581刑初328号
所属地区:腾冲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8-23公开日期:2016-10-26
当事人:杨某某
案由:盗窃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581刑初32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7年9月6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腾冲市人。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腾冲市看守所。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以腾检刑诉〔2016〕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翻墙进入腾冲市荷花镇明朗村上明朗森华木材厂内,先后进入四间宿舍内,将被害人赵某甲的人民币80多元和红河版软壳香烟5包、赵某乙的人民币100多元、龙元2枚和银纽扣3枚、李某某的人民币80多元盗走。

当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又进入明朗森华木材厂赵某丙宿舍内,将被害人赵某丙家挂在房间墙壁上的蓝色女士皮包、棕色男士皮包和放在室内床头的一部白色OPPO手机盗走,其中棕色的男士皮包里面有一个小的绿色女士皮包,三个包里面合计有人民币500余元,绿色的女士皮包内还有身份证一张、驾驶证一本和信用社信用卡一张。

经腾冲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丙被盗窃的白色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72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无异议,且有:1、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收集及出具的被告人杨某某的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抓获经过2份的、腾(荷)扣字[2016]3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荷花美天通信出具的收据一份,云南省烟草公司保山市公司腾冲分公司卷烟营销分中心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2、被害人赵某丙、赵某甲、赵某丁、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云南省腾冲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书1份及腾冲市公安局腾公(刑)鉴通字[2016]297号鉴定意见通知书;5、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人身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

对被告人杨某某应判处三